2010年9月,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》(修订草案),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此次修订过程中,备受企业关注的创新“36条”和新“32条”由地方政策上升为法规。
针对上海市“科技实力强、创新活力弱”的现实问题,新《条例》重点在企业主体、科技金融、公共服务等方面“对症下药”——在企业创新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企业引进技术时要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经费来源,同时明确国企负责人对企业的科技进步负责,企业研发投入等创新指标将被纳入业绩考核。在科技金融方面,《条例》鼓励商业银行开设针对中小企业的专营机构,逐步试点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新产品。在政府监管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要加强财政性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,减少各部门之间因信息不畅造成的重复立项和资源浪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