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过以上归类,可以就寒热、病邪、气血、阴阳等一些基本证候进行辨证。这类证候有三种情况:
1)作为一些最基本的证候,这些辨证结论构成了一些复杂辨证的基本元素,见表3-3-6。
2)这些证候在脏腑定位不确切的情况下,有时也可以作为最终的辨证结论。
3)结合一些主诉、造模因素可以进一步辨识一些常见证候,这类证候可以没有明显的脏腑定位,但明确了主诉和诱因,使治疗具有针对性。例如:同为湿热,但湿热痹症与湿热痢疾的治疗不同;同为风寒,但风寒咳嗽与风寒感冒的治疗也不尽相同,或各有侧重。见表3-3-7、表3-3-8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