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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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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省科技厅和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已于2001年1月2日以冀科财[2001]1号颁布了《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》,鉴于药品GMP认证对药品检验用实验动物要求与《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》的规定一致,请你局组织辖区内药品检验需用试验动物的药品生产企业,参照《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条件、要求和程序,尽快办理申报实验动物许可证。
  • 为加强我省实验动物管理, 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,根据国家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、《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》(冀科财字[1993]016号)和国家科委、国家技术监督局《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财字[1997] 593号)之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  • 安徽省实验动物工作,由安徽省科委主管,各委、厅、局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。
  • 根据国家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)和《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科技部国科发财字[2001]545号)及有关规定,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  • 为加强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(以下简称许可证)的管理,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,根据国家《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• 为了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,由国家科委发布的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,加强全省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,保证实验动物质量,使实验研究、检测结果和安全试验正确可靠,现根据国家条例,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•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,保证实验动物质量,使试验研究、检测结果和安全评价科学可靠,根据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  •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《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》,加强全省实验动物质量管理,制定本细则。
  • 为贯彻科技部等七部(局)发布的《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加强我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,制定本规定。
  •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《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》,加强全省实验动物质量管理,制定本细则。
  •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、卫生部、教育部、农业部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中医药管理局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国科发财字[2001]545号《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,为加强我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,制定了《湖南省〈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〉实施细则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  • 为贯彻国家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和《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》中关于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。
  • 根据《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》第六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科研计划、科研成果的有关管理要求,今后我省有关的科研课题申报、招标和科研成果评审、报奖,有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内容的,都必须随同附上下述证明材料
  • 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(第二批)》已经2005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62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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